夫妻假离婚假戏真做人财两空,离婚房产归属如何界定?
陈女士与李某于2009年结婚,并育有一子。由于所住房屋面积较小,二人计划购置一套新房。李某以单身人士可享受较低首付和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为由,提议进行“假离婚”。在陈女士同意后,双方草拟了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未发生实质变化。然而,新房装修完成后,陈女士多次提出复婚,但李某始终未同意。期间,她发现新房内有其他女性的化妆品,矛盾逐渐升级,最终诉至法院。
陈女士在诉讼中主张双方为“假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新房享有50%的产权,并要求房屋归其所有。李某则辩称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是真实的离婚,并指出新房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与陈女士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在离婚后由李某单方购买,并由其偿还贷款,因此认定房屋归李某所有。陈女士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在离婚后购买,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同时指出,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因此对其主张因受骗离婚而要求法院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相关规定如下:
1.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若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归个人所有。
2. 婚后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仍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取得产权证书后离婚的,若无明确约定产权归属,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平等的份额。
4. 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