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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遭家暴,家庭暴力怎么办?

婚姻家庭 8个月前 (03-18) 浏览 82

一、女律师遭家暴

据(北京时间)报道,今年3月2日,合肥女律师张娟(化名)被丈夫砍得全身是伤,她的母亲也身受多刀、颅骨被敲碎。根据院方诊断,两人的伤情可谓惨不忍睹。张娟头部多个刀口,多处手脚筋被挑断。而张母受伤更重,仅头部就有十几条刀口,胸口肋骨骨折,颅骨破裂。

张娟丈夫周某某交代,事发前,他随身携带一把羊角锤,在和张娟母女发生冲突后,他持羊角锤袭击张母,后张娟出面求饶,请求他放过母亲,但他未停手继续捶打张母,还顺手拿起一把刀对着张娟砍了多刀。此后张娟哀求丈夫,不要杀害她们母女俩,但周某某仍未罢手,继续施暴。见丈夫铁了心要杀人,张娟逃出家门报警,直到民警赶到将他当场抓获。而让人心惊的是,在张娟求饶时,他还曾口出狂言,“你现在求饶已经太晚了。”昨日记者从检方获悉,张娟的丈夫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已被审查起诉。

二、家庭暴力怎么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

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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