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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儿扔法院被拘 行为是否构成遗弃

婚姻家庭 2周前 (05-05) 浏览 14

一、将女儿扔法院被拘

一男子因与前妻抢房将女儿扔在法院,被司法拘留15日。执法机关以故意妨碍司法工作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但男子扔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呢?

据澎湃新闻报道,男子姜某和前妻刘某通过法院离婚,法院将一处房产分给刘某。姜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姜某拒不搬出房屋。

期间姜某娶妻王某,生下女儿圆圆(化名)。

刘某多次索要房屋未果,法院也称考虑到家有幼儿并未采取强制措施。刘某趁姜某外出,组织亲戚自行收回了房屋。得知房屋被前妻夺回,姜某一家大为不满。在他人怂恿下,姜某夫妻带着只有11个月大的女儿来到执行局,把火气全撒到了法官身上,无理要求法官讨回房子,并让对方增加补偿金额。

顾悦反复对其做工作,明确告知此属无理要求。姜某夫妻见要求得不到满足,把女儿扔下掉头就走,并扬言“没房子住,就让法院养孩子!”顾悦赶紧追上去,但二人已经扬长而去。

10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对姜某夫妻作出严肃处理,被执行人姜某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姜某妻子王某因在哺乳期免于拘留,给予批评教育并具结悔过。

二、行为是否构成遗弃

遗弃是指有抚养关系和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不抚养的行为。

主观上遗弃属于故意。明知道被遗弃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遗弃行为可能给他带来危险。

行为上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遗弃行为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因此,姜某的行为尚未构成遗弃罪。但其扔女儿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抚养人、监护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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