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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抢房扔孩子法院外,父母能否放弃监护权?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4-05-05) 浏览 129

一、夫妻因动迁房纠纷将婴儿遗弃法院门口
据《北青网》报道,姜某原居住于虹口区,上世纪九十年代与来自外地的刘某结婚。2011年,因老城区改造,姜某一家所住的老公房被纳入拆迁范围,最终获得浦东新区的三套动迁房及数十万元的安置补偿款。2014年,两人离婚,刘某随后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三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归刘某所有,并要求刘某向姜某等人支付补偿款四十余万元。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姜某却拒绝搬离该房屋,并在他人怂恿下,于去年年底另娶王某,育有一名11个月大的女儿。在动迁房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姜某夫妇竟将婴儿遗弃在法院执行局门口,声称“没有房子住,就让法院养孩子”,以此向执行法官施压,行为极其恶劣。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事作出严肃处理,对姜某实施了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其妻子王某因处于哺乳期,免于拘留,但被予以批评教育并签署悔过书。

二、父母是否可以放弃监护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已去世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同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若父母已去世或无力赡养,也应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去世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负有扶养义务;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若兄姐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也应承担赡养责任。
第三十条强调,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待不利因素消除后,应恢复探望权。

2.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若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有其他原因无法担任监护人,母亲的监护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若女方因绝育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并适当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综上所述,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这些义务是不可推卸的。即使父母离婚,监护权可能转移,但抚养责任依然存在,且不得随意放弃。父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与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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