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男子为抢房将女儿扔法院被拘 离婚房产怎么分

婚姻家庭 2个月前 (07-08) 浏览 36

男子为抢房将女儿扔法院被拘

解放网消息:姜某于2014年与前妻刘某离婚,之后,刘某向法院提出分家析产诉讼,二人有位于浦东的三套动迁房及数十万元的安置款。经浦东法院判决,三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归刘某所有,同时,刘某应向姜某等支付补偿款四十余万元。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姜某却拒不搬出该房屋,期间还另娶王某为妻,并于去年年底生下了女儿。刘某为讨回房屋,无奈再次起诉,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并进行了强制执行。姜某一家大为不满,竟将11个月大的女儿扔在了法院执行局,扬言“没房子住,就让法院养孩子”,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姜某夫妇作出严肃处理,被执行人姜某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姜某妻子王某因在哺乳期免于拘留,给予批评教育并具结悔过。

离婚房产怎么分

房产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最大的纠纷,很多时候,很多夫妻甚至因为对房产分割不服而反目成仇。具体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自己的房屋权利,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并付清全款的,属一方婚前财产,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婚后一人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一方财产,无权分割。

第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第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第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第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配偶无权分割。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配偶有权分割。

第八,结婚时将一方房产证加上配偶名字的,视为对配偶的赠与,离婚时可请求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是很专业的法律问题,情况也多种多样,本文不能一一为您列举。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困扰,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