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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丈夫患艾滋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婚姻家庭 2个月前 (07-08) 浏览 33

婚后四个月发现丈夫患艾滋

日前,随着法院的一纸判决,周倩(化名)和刘强(化名)的婚姻正式宣布无效。周倩和刘强认识后一起开店做生意,随着感情升温,两人今年五月约定在丹领证结婚。由于刘强拒绝婚检,所以周倩婚前未能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因为刘强离过婚,女方便以为男方之前有过婚检,所以就没有硬性要求婚检,但是没想到,婚后四个月,周倩从生活习惯以及病例、配药等细节中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婚登处工作人员告知,周倩得知刘强患有艾滋病后,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

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是违法的婚姻,自结婚时起就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男女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只视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意思是,只有在一方或双方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在结婚以后,没有治愈的,则属于无效的婚姻。如果结婚时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结婚以后已经治愈的,则属于合法的婚姻。本案中刘强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医学上认定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并没有治愈,刘强和周倩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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