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债权人起诉前妻,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2012年3月17日,田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马某与田某于2010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7日离婚。田某于2012年7月16日因长期负债累累、不堪重负而自杀身亡,其遗书中明确承认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2012年11月1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偿还该笔4万元借款。
争议焦点: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田某的个人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观点一认为,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1. 借款有书面凭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 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田某个人债务,亦未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该约定为王某所知悉,因此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观点二则认为,该笔借款属于田某的个人债务,应驳回王某对马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包括:
1. 田某自杀前留下的遗书,由王某与马某分别作为证据提交,双方均未对遗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2. 遗书中不仅确认了借款事实,还表明该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等个人债务,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本案中,我们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较为复杂。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旨在提高交易效率、保护债权人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常被误解为对配偶一方的过度保护,导致法律适用失衡。目前,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么严格适用该条款,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以保障债权人利益,要么依据《婚姻法》第41条,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认定为个人债务,以维护配偶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法官需在审理中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与证据,合理平衡债权人与配偶方的利益。本案中,证据表明田某借款系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马某无举债合意,亦未因此受益。在此情形下,认定该债务为田某个人债务,更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