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房,解除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回顾:刘先生与石女士均有过离婚经历,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7月,石女士独自出资27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城市商品房。之后,两人共同出资10万余元用于装修房屋和购置家具,并一同入住。然而,两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7月,石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主张房屋全部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应如何分割?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共有财产。尽管购房款由石女士单独支付,但该财产是在同居期间取得,因此应按共同财产处理。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和装修费用应进行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虽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其分割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完全相同。不应直接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遵循等分原则,并结合各方对财产的实际贡献进行合理分配。由于房屋完全由石女士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而装修及家具为双方共同出资,应予以平均分割。
律师说法: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原则,存在争议。
需明确的是,《婚姻法》是专门调整夫妻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其规定适用于合法婚姻关系。而本案中,刘先生与石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若无协议约定,应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分割,并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及实际生活需要等因素。本案中,购房款由石女士单独支付,装修及家具为双方共同出资,因此,房屋可判归石女士所有,装修及家具则由双方平均分配,以体现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