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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多年回乡起诉离婚,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28

案情回顾:原告刘某与被告阚某于1990年4月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登记结婚。1996年起,两人共同前往张家港市打工,并长期租住在西张镇王某的房屋内。期间,他们的儿子阚小某随奶奶在塔山镇生活,原告刘某偶尔回乡探望孩子及进行计划生育相关检查,而被告阚某则多年未回乡。2004年初,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回到塔山老家,并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判:贾汪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阚某,但其拒绝到庭。经审查,法院认为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因此本院无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说法: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为张家港市,因此将案件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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