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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引发抚养权纠纷,协议无效法院判决由男方抚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231

基本案情:借腹生子引发子女抚养权纠纷

被告郭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但始终未能生育。2008年,郭某与刚大学毕业的原告刘某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同年6月,刘某怀孕。同年10月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协议,约定:刘某承诺不破坏、不拆散郭某的家庭,郭某则同意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刘某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落户于郭某名下,由双方共同抚养。协议签订后,郭某依约履行了支付义务。

2009年2月22日,刘某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小涛。同年3月11日,双方再次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刘某同意小涛由郭某和李某夫妇抚养,承诺不破坏家庭并离开郭某独立生活;郭某给予刘某一次性资助13.8万元;在小涛18岁前,不得向其透露亲生母亲的身份,也不得单独与孩子见面,无论将来是否结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孩子。

然而,因产后对儿子产生强烈思念,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小涛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小涛由被告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在非婚生子女小涛的抚养权问题上,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被告的抚养环境和条件明显优于原告,故判决小涛由被告抚养至年满18周岁,之后由其自行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

律师说法:借腹生子协议应属无效

近年来,“买卖子宫”“代孕生子”等现象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一些人因渴望生育而选择非婚生子的方式,甚至通过金钱交易达成“借腹生子”的协议。然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破坏了家庭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律师林降雄指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代孕行为在本质上是对生育过程的商业化操作,缺乏真正的情感纽带,不仅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也可能对代孕母亲造成心理和情感上的伤害。金钱虽然可以暂时满足某些人的需求,却无法替代父母与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若将女性身体和婴儿视为商品,将严重冲击社会伦理基础,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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