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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与前男友发生关系怀孕,男子起诉离婚是否合法?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220

案情回顾: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2月,王某在体检中发现张某已怀孕五个月。在王某多次追问下,张某承认其在婚前与前男友发生过关系,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隐瞒事实,构成欺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则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在张某仍处于怀孕阶段时,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被受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规定对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并非绝对。《婚姻法》同时指出,若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在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隐瞒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王某因此提出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应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需进一步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则应判决离婚。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该规定并非完全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若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不受时间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在小产后身体已恢复;
(三)男方遭受虐待,难以忍受;
(四)一方对另一方存在危害生命或人身安全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的怀孕发生在婚前,因此不属于婚后通奸导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婚前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不能作为男方提出离婚的合法理由。因此,应按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即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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