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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单方赠与他人财产,效力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08) 浏览 189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私自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人,要求返还。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后张某与王某发展为情人关系,王某明知其有配偶仍与其保持这种关系。期间,张某在没有告知李某的情况下累计向王某赠与150万元现金,王某用这笔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处。张某与王某短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也认可这些事实。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与王某的款项系其和张某婚姻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其同意将此款赠与王某,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同时,张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与王某的不正当关系,亦违反了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序良俗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诉请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王某返还所有受赠款项。

法院判决:第三人应当返还所有受赠款项。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该财产是一个整体。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某瞒着李某将夫妻共同共有的大额财产赠与给王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李某同意,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同时,张某的赠与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与王某的不正当关系,亦违反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其向王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李某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向王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王某应当返还给李某150万元的受赠款,李某诉请成立,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此应该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里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针对此案,张某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没有经共有人李某同意,法院最终判决赠与无效,要求王某全额返还受赠款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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