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愿抚养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支付
案情回顾:男子不愿抚养私生子
赵桂(女)与许才(男)于2000年相识,2001年8月,赵桂在北京市妇产医院生育一子赵阳,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经鉴定孩子为许才之子。2013年8月,赵阳起诉许才,要求其父承担学校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
许才认为,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我只是一次酒后女方让我去其家修电脑而发生性关系。两个月后,女方突然找到我,表示孩子是我的。我慎重劝阻女方不要保留孩子,但女方一意孤行,表示养育孩子是她自己的事,与我无关。2001年8月,孩子刚刚出生,女方找到我所在的部队,要求我承担责任,给我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为此我结束了16年的部队生涯。当初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女方对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孩子作为外地学生,不应该在北京交纳高额借读费入学,我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法院判决:许才需要负担赵阳的教育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许才作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付抚养费应为未成年人父母的应尽义务。赵阳一直随母亲在北京居住、生活,在北京就读并无不当,但法院认定数额应以赵阳提交的已经发生的票据体现为准。许才以子女户籍不在北京拒绝支付其在京学习费用不能成为合理抗辩理由,遂判决:许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阳初一第一学期学费人民币5185元。
律师说法: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支付
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其父应当承担50%的抚养费分担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孩子虽然是非婚所生,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经是无奈,也不能由他们自己选择。在东方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他们的成长历程注定要比婚生子女更艰辛。将私生子出生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拒绝支付抚养费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观念,也会影响父母子女的亲情维系。在这种情况下,减轻男方抚养费责任,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