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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时能否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671

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于登记结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工作原因,林某经常出差,刘某在空闲时参与朋友间的赌博活动,逐渐与其中一位女性赌友关系密切。林某发现后,刘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出轨方应无条件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向另一方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协议签订后,刘某仍趁林某出差期间与女赌友保持联系,最终发展出不正当关系。林某因此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依据忠诚协议,所有共同财产应归其所有。

关于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不同观点。部分律师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忠诚协议作为双方对这一义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而另一部分律师则认为,该条款仅体现为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因此忠诚协议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与刘某均同意离婚,应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德,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林某同意放弃要求刘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其他内容按协议执行,刘某亦表示认可。

综上所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若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可操作性,以及是否涉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仍需结合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进行具体分析,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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