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支付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在武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6日生育共同女儿骆菲予(又名汪玉函),该子女系违法生育。2014年10月16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违法多生育一女,武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作出(2014)武法执字第1590号执行裁定书,决定向原、被告征收社会抚养费32000元。2015年4月23日,法院依法扣划了原告骆桂林的个人银行存款3238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用380元。后因考虑原告经济困难,武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法院收取强制执行费390元。原告主张,因违法生育共同女儿骆菲予,双方均应承担抚养义务,其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20000元及强制执行费380元,被告应承担其中的一半,即10190元。
法院判决:被告汪和华应向原告骆桂林支付社会抚养费10000元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190元,共计101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实施的,因此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对夫妻双方的处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无特别约定,一般应平均分担。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法生育子女,被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该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未对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由于该笔费用及执行费用共计20380元均由法院从原告账户中扣划,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中一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在本案中,社会抚养费作为对夫妻双方的处罚,显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是明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综上所述,离婚后一方全额支付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依法应承担相应份额。以上为本案的案情介绍及法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