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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支付房款?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76

案例简介:季某华(2012年3月31日去世)是王某与季某玲等3人的父亲。季某玲等3人为季某华的侄子、侄女。季某华在世时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因开发商原因未能领取产权证。2012年1月11日,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赠与给他们,并约定由季某玲等3人负责领取产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随后,季某华于2012年3月28日委托其表弟施某,由施某的店内员工沈某代为领取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屋出售给季某玲等3人,售价为76万元。3月31日,施某代季某玲等3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季某得知此事后,将季某玲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76万元购房款。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实为赠与。审理过程中,施某与沈某出庭作证,称季某华因生病期间使用了季某玲等3人的钱,且他们一直照顾他,因此决定将房产赠与他们。虽然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实际并未要求对方支付购房款,也未收取任何对价。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关系,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房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赠与还是买卖。从法理上看,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取得标的物需支付对价;而赠与合同则是无偿合同,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可获得标的物。根据2012年1月11日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施某、沈某的证言,可以确认季某华的真实意图是将房产赠与季某玲等3人。尽管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并未实际收取房款,因此该行为仍应视为赠与。综上,本案中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之间构成赠与关系,季某无权要求支付购房款。如您遇到婚姻法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专业的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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