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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借名登记婚姻如何处理?法院应如何定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93

案情回顾:未到法定婚龄借他人名义登记

1994年7月2日,年仅18岁的彝族女青年阿右以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生育一子。1999年7月,阿右离家出走,2003年5月8日,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争议焦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应予解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的案由认定,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阿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阿右在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且双方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解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阿右在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且采用虚假方式取得婚姻登记,其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应由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本案既不属于婚姻无效纠纷,也不属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

律师说法: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第四种意见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本案中,阿右在登记时未满法定婚龄,但她在起诉时已年满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不复存在,因此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本案中并无胁迫情形,因此阿右不具备申请撤销婚姻的条件。

第三,自1994年2月1日起,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未补办登记,应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然而,本案中阿右与朱某已于1994年7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尽管登记过程存在虚假,但并不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由。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若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但需明确的是,该情形是用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而非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依据。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阿右在诉状中同时提出宣告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请求,但经法院查证,其主张并不符合婚姻无效或非法同居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建议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离婚。

综上所述,本案的案由应定为“离婚纠纷”,法院按离婚案件处理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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