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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救治家人被迫结婚,婚姻是否有效?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认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238

基本案情:今年8月,李某因父亲罹患尿毒症,医疗费用高昂,无力承担,无奈之下以“男方支付3万元医疗费”为条件,与素不相识的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性格孤僻、暴躁,经常以李某是被他“买来”的为由对其进行殴打。10月,李某以婚姻违背其真实意愿、违反婚姻自愿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案情解析: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婚姻违反了结婚自愿原则,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婚姻。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婚姻的有效性应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婚姻即为有效。尽管李某的婚姻存在违背自愿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但这些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结婚,应属于可撤销婚姻。

本文支持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是基于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愿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为无效婚姻。

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范围仅限于这四种情形。

尽管《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该条所强调的“自愿”并非判断婚姻效力的法定标准。当一方因胁迫而结婚时,受胁迫方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需注意,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尽管李某的婚姻存在违背自愿、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但在判断婚姻效力时,应遵循“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则”,不能仅以“非本意结婚”为由认定婚姻无效。理由如下:

1.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四种法定情形,李某的情况并不在其中;
2.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只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即为合法有效。登记机关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真正自愿,因此不能仅凭“非本意”来否定婚姻的效力;
3. 结婚证作为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凭证,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证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即应被法律认可。

综上所述,李某的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在除斥期间内,她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若除斥期间届满,该婚姻即被视为有效婚姻。李某可以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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