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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能盲目签,冲动签字反成苦果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210

案情:冲动签署离婚协议,自食其果被诉至法院

耿某与高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耿某怀孕后,高某便让她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待产。孩子出生后,高某仍未重新就业。某天,耿某发现高某将他们卖房所得的35万元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严重。同时,高某频繁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家,还流传出高某在外有女人、赌博等传闻。在多次争吵且高某毫无收敛的情况下,耿某最终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面对家庭矛盾,双方多次协商,决定以和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高某也因愧疚,提出愿意给予耿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于是,两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高某并未按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耿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结果:离婚协议有效,签署协议应避免冲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与高某在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尽管高某在诉讼中提出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但并未主张撤销该协议,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耿某要求高某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高某对该条款内容也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签订需慎重考虑

在离婚过程中,很多当事人情绪激动,思维混乱,容易做出冲动的决定,像本案中的高某,最终吃了“哑巴亏”。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慎重,充分考虑各项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以下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1. **概括性条款不宜过于宽泛**
如协议中仅笼统地写“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无其他财产争议”,容易引发后续纠纷,应尽量明确具体。

2. **协议内容不宜过于简单**
仅写“双方同意离婚,女儿由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等简单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日后执行。

3. **贷款房产的处理需谨慎**
在分割贷款房产时,需确认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若不涉及贷款,办理产权变更时,房地产交易中心通常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

4. **明确共同存款的归属**
夫妻共同生活中,银行存款多存于一方名下,另一方可能并不清楚具体金额和存放位置。为确保财产分割的透明与公平,应在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存放银行及账户名称。

5. **给付金钱义务应注明期限**
协议中虽可约定给付金额,但若未明确给付时间,可能导致履行困难。因此,建议在协议中注明具体的支付时间或分期方式。

6. **孩子抚养费应明确支付期限**
抚养费通常约定支付至孩子成年,但现实中许多子女在上大学甚至大学毕业后仍需父母资助。为避免日后争议,建议在协议中明确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大学毕业或独立生活为止。

7. **探视权应具体约定**
探视权常被忽视,仅简单写明“孩子由某方抚养”而未对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协议中详细规定探视的具体安排,如时间、地点、频率等。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虽是双方自愿达成,但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在签署前,应充分沟通、理性协商,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确、可执行,避免因条款模糊或不完善而引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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