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忠诚协议约定出轨净身出户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
张某与丈夫谢某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且未生育子女。今年年初,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指出谢某在婚内存在出轨行为。为证明这一事实,张某提交了与谢某母亲的电话录音。在2015年6月27日的录音中,谢某承认曾与另一名女性一同前往宾馆。此外,2015年2月,夫妻二人曾签订一份“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包括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出轨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
庭审中,谢某同意离婚,并承认录音内容为本人所述,但辩称该录音是在张某母亲的胁迫下作出的,且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出轨行为。对于忠诚协议,谢某也承认是其本人所写。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谢某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共同财产问题,因本案涉及的两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暂无法分割,双方同意待产权证书办理后另行主张权利。至于是否存在婚外情,法院综合考虑录音材料、张某提供的其他证据以及谢某的自认,认定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行为,属于婚姻过错方。忠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谢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68.72万元应归张某所有。
关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谢某与婚外异性存在持续、稳定的生活关系,故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张某与谢某离婚,谢某向张某支付68.72万元共同财产。
判决后,谢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补充提交了谢某的朋友圈截屏及物业提供的电梯监控录像,进一步证明谢某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仍与其他女性有亲密互动。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证据足以支持张某的主张,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出于对婚姻关系的重视与维护。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张某与谢某签订的忠诚协议明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需放弃共同财产,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在男方出轨的情况下,女方有权依据该协议主张共同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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