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购房是否为共同财产?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案情简介:孙女士与郭先生于200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2年,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郭先生名下,购房总价为35万余元,其中首付款15万元由郭先生父亲赠与,贷款20万元由夫妻共同偿还。201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孙女士再次将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当时房屋市场价值已评估为290余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归郭先生所有,孙女士可获得补偿款9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系孙女士与郭先生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郭先生名下。其中首付款15万元为郭先生父亲赠与郭先生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该房产为郭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因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房屋增值部分应由郭先生对孙女士进行补偿。最终判决房屋归郭先生所有,郭先生需向孙女士支付房产折价款95万元。
律师说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通常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同时,第十条规定,若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此外,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还会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女方权益保护等因素,酌情调整分割比例。
因此,婚后夫妻一方购房并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具体归属需结合出资来源、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夫妻共同还贷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