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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他人同居起诉离婚被拒,能否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离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177

案件事实:原告与他人同居后曾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再次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原、被告于1997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随后原告随被告回到广西来宾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大儿子张某乙和小儿子张某丙,目前两子女均随被告在来宾生活。双方于之后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婚后沟通较少,被告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尊重,且收入不稳定,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0年,原告在来宾打工期间认识了第三者,2012年与该第三者一同前往深圳打工并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2013年7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未予支持。2015年6月25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请求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前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具体情形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支持,但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法判决离婚。此案例表明,即使第一次离婚诉讼未获支持,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可再次起诉离婚。
在此提醒大家,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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