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收养孩子,收养关系未经登记能成立吗?
案情简介:夫妻结婚未生子,收养孩子未登记
张某(女)与熊某于2001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08年双方经协商收养了一女孩,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且未办理户口登记。2010年7月,张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收养的小孩由熊某负责抚养。
法院判决:收养关系不存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本案中原、被告未按规定进行收养登记,所以该收养行为属于非法行为。非法收养的小孩不属于原、告的合法家庭成员,双方并未有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熊某抚养收养小孩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收养关系未经登记能成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收养的小孩,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违背了法律规定,故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若法院将此抚养问题硬在该离婚案件中作出判决,就是肯定了非法行为合法化,是以合法形式保护了非法行为。这不仅与立法精神相违背,而且还会产生一连串的社会问题。一是容易使不法分子借非法收养孩子为名进行买卖儿童,扰乱社会秩序;二是易使个别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抚养非法收养孩子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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