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警记录还不能算家暴?女子起诉离婚被驳回
案情简介:有报警记录还不能算家暴?
2002年上半年,原告邵某与被告刘某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客店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3年2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刘绍洋。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称,2013年元月,被告向单位请假到襄阳依靠其叔叔创业,在此期间,被告与当地一姓何的女性有不正当来往,原告找被告论理,被告百般否认,经常找岔打骂原告,自2014年7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刘绍洋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庭上,原告提供照片四张、报警记录一份、同心医院检查报告一份、儿子刘绍洋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自2014年以来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证据过于单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自2014年以来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原告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邵某与被告刘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理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稳定。由于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遇事缺乏沟通,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只要原、被告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遇事多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关系不难维持,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家庭暴力如何证明
在离婚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实际案例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想证明家庭暴力行为,就要证明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产生困惑,当事人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如病历,受伤害部位的照片或伤情鉴定书等,还要向法院提交该伤害结果是由其家庭成员所致的证据,并且还要证明对自己的这种暴力伤害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不是偶尔发生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但是单纯的由受害人举证,无疑会加重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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