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结婚后又在内地结婚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在香港结婚后又在内地结婚
申请人雷某某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申请人是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鹿渚村村民。2003年3月12日,申请人和香港居民甄某在香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是再婚),并带着两个小孩和被申请人共同生活。2005年,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已于2003年3月与香港居民甄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烧毁申请人与香港居民甄某的结婚证书。2007年10月4日,香港居民甄某在香港死亡。2008年2月17日,申请人和香港居民韦钜华在香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胁逼登记结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雷某某宣告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婚姻无效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雷某某在未与香港居民甄某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于2004年8月23日,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申请人雷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的涉案婚姻应属无效,但由于2007年10月4日,与申请人雷某某结婚的香港居民甄某在香港死亡,申请人雷某某与香港居民甄某的婚姻关系从香港居民甄某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申请人雷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的涉案婚姻由无效转为有效婚姻,申请人雷某某提出申请时,其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故申请人雷某某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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