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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一方婚内私生子 起诉返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21) 浏览 162

案例简介: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子女抚养费

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二人于2014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经政府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一直不好,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被告之子是被告和他人所生,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作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不是该子的生物学父亲,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崔某甲的抚育费和抚养费。

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返还子女抚养费

经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同居,2014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8日经政府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作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不是被告之子的生物学父亲因此,原告与被告之子之间不具有法律规定上的父子关系,即原告对该子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抚养的抚育费、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子女抚养费。

律师说法:养育一方婚内私生子起诉返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当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发现婚内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对“养育一方婚内私生子起诉返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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