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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子女与再婚配偶因抚恤金闹法庭 抚恤金如何分配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22) 浏览 148

案情简介:老人去世子女与再婚配偶因抚恤金闹上法庭

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系宋慧君的子女,现均已成人。宋慧君系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与被告马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宋慧君因年老多病,被告对宋慧君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生病住院时的护理,2014年2月14日宋慧君因病去世,东至县大渡口镇政府给予宋慧君的亲属抚恤金99927元(其中含安葬费1400元),该款现在东至县大渡口镇人民政府财务处,原、被告因抚恤金分配产生争议,经调解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宋慧君的死亡抚恤金99927元,被告马某辩称:被告与宋慧君系夫妻关系,宋慧君在死亡前立有医嘱,该抚恤金应由被告领取继承。被告支付了宋慧君死亡丧葬事宜费用30000元。

法院判决: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应得抚恤金50663.50元,被告马某应得抚恤金4926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马某与原告的父亲宋慧君系再婚,原、被告都是宋慧君的近亲属,现因宋慧君死亡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了宋慧君亲属抚恤金,该抚恤金不是宋慧君死亡前的财产,而是宋慧君死亡后政府对其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故该抚恤金不是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对该抚恤金应如何分配应根据宋慧君的近亲属与其生活的关系综合考虑。原告对其父亲死亡办理安葬事宜是原告应尽的义务,抚恤金中的安葬费1400元应归原告所有;宋慧君因年老多病,被告与宋慧君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尽了主要的扶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并且被告现已丧失劳动能力,故根据实际情况被告应分得抚恤金的50%较为适宜,应为49263.50元【(99927元-1400元)×50%】,其余50663.50元由五原告平均分配。被告提出其为安葬宋慧君支付了30000元费用,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应属于近亲属共同财产,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

对于抚恤金如何分配,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

因抚恤金由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两部分组成,故在分割抚恤金时,应考虑当事人有无生活来源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而不应均等分割,应将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则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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