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约定抚养费,事后能否追讨?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古某与雷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雷某某。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离婚后,雷某某一直随母亲古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雷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且其另有两个未成年儿子。古某遂以雷某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雷某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作为雷某某的父亲,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考虑到雷某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其应承担的抚养费用不应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结合雷某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双方的经济状况,法院最终判决雷某每月支付雷某某抚养费6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若一方不履行抚养责任,未成年或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尽管古某与雷某在离婚时未对抚养费进行约定,但雷某仍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因此,古某有权在离婚后向雷某追讨抚养费。
以上案例说明,即使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抚养费,子女仍有权在父母不履行义务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