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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变更纠纷 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27) 浏览 142

案情简介:离婚后母亲请求降低抚养费

2005年8月3日,陈某与许某登记结婚,2006年1月31日婚生一子许小某。2012年2月29日,陈某和许某经法院判决离婚,许小某由许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此后,许小某一直跟随父亲许某生活。2013年5月,陈某以没有稳定工作,且身体患有疾病等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判令每月给付被告许小某抚养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原告陈某还向法庭提交了村委会书面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出住院记录及收费单据等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父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对其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时可以请求降低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卜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应付子女抚养费数额,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现原告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数额,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付对其本人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该数额超出被告当前实际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住院记录、村委会书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曾患有疾病,但不足以证明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或必然因此严重影响生活水平。被告年仅七岁,没有任何独立生活的能力,抚养费是其生活的物质基础,应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知,抚养费不是不变数额,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降低,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请求;同理,当父母一方生活发生变化,也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数额。其中,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付对其本人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该数额超出其当前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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