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赶出家门无房可住 可以撤销房产赠予行为吗
案情简介:离婚后被赶出家门无房可住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说法:离婚时赠与孩子的房产可撤销吗
首先,我国实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属于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若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但还没有转移过户的,则表示赠予还未完成,房子还属于赠与人。
其次,如果当初赠予时有赠予合同,并且写明赠与人可以继续居住,那么当赠与人被赶出时,对方属于违约,赠与人基于此撤销赠予,要回房子。撤销期限从违约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
最后,父母身为房产的赠与人,如果出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撤销赠与合同。
以上就是“离婚后被赶出家门无房可住 可以撤销房产赠予行为吗”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