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内赠与房产引发纠纷 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撤销婚内赠与房产的效力
2004年,王某全款购买了位于xx区xx号房屋,2005年7月18日,王某与叶某登记结婚。2005年9月26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单独所有。2009年3月12日,为了挽救双方的婚姻,王某与叶某签订协议书,同意将位于xx区xx号房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拥有共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协议签订后,叶某仍然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此时,王某向叶某发出了《撤销赠与告知书》,要求撤销赠与,但叶某不同意。2012年4月,王某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向叶某作出的撤销2009年3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行为有效。
法院判决: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位于xx区xx号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王某,其于2009年3月12日与叶某签订《协议书》,将涉案房屋由王某单独所有约定为与叶某二人共同共有,因当时双方并未离婚,故王某这一行为实质属婚内赠与性质。王某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后,王某向叶某作出了撤销《协议书》的行为,且涉案房产也未发生权属变更,故王某要求确认其向叶某作出的撤销《协议书》之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内赠与房产后,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婚内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可知,在房产未发生权属变更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婚内房产赠与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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