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婚起诉宣告婚姻无效: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17日,罗荣芬为骗取原告黄国发的财物,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并以化名“刘莉”与黄国发在被告丰城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赣丰结字010600860号结婚证。同年3月,罗荣芬随黄国发前往广东打工后便逃逸。后经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罗荣芬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原告黄国发以刘莉身份虚假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结婚证无效。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丰城市民政局为黄国发与刘莉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所颁发的赣丰结字010600860号《结婚证》亦无效。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因此丰城市民政局具备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民政部门仅承担形式审查职责,不具备对证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和能力。本案中,丰城市民政局已对黄国发和刘莉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
然而,罗荣芬伪造身份证、户口簿,使用化名“刘莉”骗取结婚登记,导致婚姻登记事实虚假,因此黄国发与刘莉的婚姻应被认定为无效。由于刘莉的虚假身份及罗荣芬的诈骗行为已由法院刑事判决予以认定,不追加刘莉和罗荣芬为第三人亦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故被告请求追加两人为第三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使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若一方通过欺骗手段或在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另一方若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对于存在身份造假的婚姻,当事人虽可申请离婚,但并不一定能够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该登记行为,婚姻登记即失去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