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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生女离婚后男子争夺抚养权 法院驳回诉求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71

案情简介: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198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1987年生育女儿华某甲。2004年7月15日,华某甲因溺水不幸去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11月12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另查明,被告孟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6年7月21日生育一女孟某,现由被告抚养。原告主张孟某为其与被告的婚生子女,要求享有抚养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因离婚而终止,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享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则主张孟某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并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未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其主张成立。因此,本院认可被告关于原告与孟某无亲子关系的主张,对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行为,或其抚养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
4. 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

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以上是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生育一女,离婚后男子起诉索要抚养权”一案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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