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生育一女 离婚后男子起诉索要抚养权
案情简介:夫妻分居期间生育一女
原、被告于1985年4月6日登记结婚,于1987年生育小孩华某甲,2004年7月15日华某甲溺水身亡,双方感情开始破裂,此后一直分居生活。2009年11月12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另查明,2006年7月21日,被告孟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孩孟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认为孟某系原、被告婚生子女,原告应享有对孟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华某某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孟某某辩称女儿孟某与原告并无血缘关系,并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华某某对被告孟某某的证据材料不持异议,对被告申请做亲子鉴定的要求予以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于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对于被告请求确认原告与梦婷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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