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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86

案情简介: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张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法院申请与蔡某离婚。随后,李某某于2012年10月15日提起诉讼,主张蔡某与张某共同清偿借款本息。蔡某明确承认该借贷事实,而张某则否认借款的发生。经法院查明,2009年8月5日,蔡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借款1500万元,已收到汇款1479.98万元及现金20.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2011年11月2日,蔡某以自己及妻子张某的名义出具还款计划保证书,确认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包括银行转账1479.98万元和现金20.02万元,还款期限延长半年,并以蔡某与张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作为担保,同时表示借条原件已收回。该保证书中提到的房产和车辆均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蔡某承认该保证书中的张某签名系其代签。

法院判决: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充分证据
李某某作为本案原告,对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蔡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张某明确否认该债务的存在,并指出李某某与蔡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因此,李某某需进一步提交补强证据以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

根据现有证据,李某某确于2009年8月5日通过郭土文向蔡某账户转账约1500万元,但该转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李某某向蔡某出借的借款。由于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导致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认定该借款事实不存在,对李某某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认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需进一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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