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一方名义借款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张某于2012年5月15日申请与蔡某离婚。李某某于2012年10月15日提起诉讼,主张蔡某、张某共同清偿借款本息。蔡某明确认可借贷事实,张某主张借贷事实不存在。经查明,2009年8月5日,蔡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称: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某借款1500万元,已收到汇款1479.98万元、现金20.02万元,借款期两年。2011年11月2日,蔡某以其本人及其妻张某的名义出具还款计划保证书称:蔡某向李某某借款1500万元,含银行转账1479.98万元、现金借款20.02万元,还款期延长半年,以蔡某和张某拥有的房产和车辆作为还款担保,借条原件已收回。还款计划保证书提及的房产和车辆均登记在张某名下,未办理抵押登记。蔡某承认还款计划保证书中张某的签名为其所签。
法院判决: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李某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对借贷事实的发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李某某主张其已出借款项1500万元,蔡某对此予以认可,而张某否认借贷事实发生,并指出李某某、蔡某的陈述及证据存在上述诸多疑点。在此情形下,李某某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其应提交补强证据以佐证借贷事实的发生。本案证据显示李某某确于2009年8月5日通过郭土文向蔡某的账户转账款项约1500万元,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转账款项系属李某某向蔡某实际出借的借款。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导致待认定的款项实际出借的事实真伪不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借款事实不存在,对李某某在本案中依据借款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夫妻一方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债权人向夫妻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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