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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拆迁如何处理?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75

案情简介:再婚丈夫去世后,回迁房的分割引发争议。被继承人吴振忠于1993年与原告刘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振忠于2015年9月5日去世,其子女包括长子吴某甲、次子吴某乙和女儿吴某丙。另查明,吴振忠于1989年12月12日与前妻张和芝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砖平房两间半归两个儿子吴某甲、吴某乙各占一半,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屋一直由吴振忠管理使用。至2001年8月8日,房屋建筑面积已增至171.7平方米。2012年该房屋被拆迁,回迁面积为192.38平方米,扣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72.2平方米,剩余120.18平方米为涉案财产。原告刘某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继承并分割吴振忠的遗产房屋面积。

法院判决:原告刘某甲依法继承并拥有回迁楼面积75.11平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中,吴振忠名下的回迁楼面积为120.18平方米,其中一半即60.09平方米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甲所有。剩余的60.09平方米作为吴振忠的遗产,由其配偶刘某甲、子女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共同继承。因此,刘某甲最终拥有回迁楼面积75.11平方米(60.09平方米 + 60.09平方米 ÷ 4);吴某甲和吴某乙各拥有51.12平方米(72.2平方米 ÷ 2 + 60.09平方米 ÷ 4);吴某丙继承15.03平方米(60.09平方米 ÷ 4)。

律师说法:婚后房屋被拆迁如何处理?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同样享有继承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关于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回迁房是对原房屋拆迁后的补偿,属于原房产的延续,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个人所有,且在婚后未有共同投入或增值,那么回迁房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若一方在婚后对拆迁安置房有实际贡献,则其贡献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合理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某甲作为事实婚姻中的配偶,依法享有回迁房的一半产权,其余部分作为遗产由其与子女共同继承。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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