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屋被拆迁怎么办 回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简介:再婚丈夫去世回迁房如何分割引争议
被继承人吴振忠于1993年与原告刘某甲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生活。被继承人吴振忠于2015年9月5日死亡。被继承人吴振忠有二子吴某甲、吴某乙,一女吴某丙。另查明,被继承人吴振忠1989年12月12日与前妻张和芝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现有砖平房两间半,归两个男孩(吴某甲、吴某乙)各一半,但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一直由吴振忠管理、使用。至2001年8月8日,房屋建筑面积已增加至171.7平方米。2012年该房屋拆迁,其拆迁面积171.7平方米连同无照房共回迁192.38平方米,扣除离婚协议约定给吴某甲、吴某乙的72.2平方米,剩余面积120.18平方米为涉案财产。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吴振忠遗产房屋面积。
法院判决:原告刘某甲拥有吴振忠回迁楼面积75.11平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吴振忠名下回迁楼面积120.18平方米的二分之一即60.09平方米[(192.38平方米-72.2平方米)÷2=60.09平方米]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甲所有,另60.09平方米作为吴振忠遗产由其配偶刘某甲、子女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共同继承。综上,经计算刘某甲拥有回迁楼面积75.11平方米(60.09平方米+60.09平方米÷4=75.11平方米);吴某甲、吴某乙各拥有51.12平方米(72.2平方米÷2+60.09平方米÷4=51.12平方米);吴某丙继承15.03平方米(60.09平方米÷4=15.03平方米)。
律师说法:婚后房屋被拆迁怎么办 回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事实婚姻配偶之间也有继承权,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对于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基于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那么获得的拆迁房应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一方对拆迁安置房做了相应的贡献,那么贡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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