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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感情基础可以离婚吗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8-04) 浏览 87

案情简介:奉子成婚无感情 男子出轨后想要离婚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2008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12月23日生育长子林某1,2012年4月28日生育次子林某2。2014年3月25日,林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2015年6月26日,林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认识后,两人之间的联系是断断续续的,双方感觉两人性格不合,后因被告意外怀上孩子,被迫奉子成婚。婚后更觉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频繁的争吵使原告及原告的父母身心极度疲惫,也使双方感情进一步破裂。被告于2012年8月(林某2出生三个多月)离开原告家,并将两个孩子留在原告家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两年多。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只要双方能慎重对待婚姻,互相谅解,互敬互爱,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其他女子生育一个孩子,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原告对此负有过错责任。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无感情基础可以离婚吗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衡量标准。没有感情基础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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