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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能否抵嫁妆?未登记结婚需返还彩礼的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5) 浏览 155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被告彭某2在东台市从事水泥路工程期间,与原告吴某1的父母相识。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原告吴某1与被告彭某1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农历12月30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然而,婚后次日,被告彭某1因工作原因返回娘家居住,并一直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举办结婚仪式前,原告吴某1向被告彭某1及其父母支付了进门红包1880元、订亲彩礼28000元、结婚彩礼148000元,并为被告彭某1购置了金器。由于双方未能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吴某1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等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若婚姻关系未能建立,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彭某1、彭某2及陈某在结婚仪式前提供了电器、家具及装修婚房的材料作为陪嫁,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返还陪嫁,而是希望将其折抵彩礼。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彭某1、彭某2、陈某共同返还原告吴某1彩礼1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结婚彩礼与嫁妆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彩礼是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而嫁妆是女方家庭提供的财物,通常随女方嫁入男方家庭。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嫁妆返还的问题,但双方可在自愿基础上协商将嫁妆用于抵扣彩礼。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第(二)、(三)项的情形,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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