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例解析:如何争取抚养权及法院判决依据
案例简介: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之后生育了一名女儿,并通过亲子鉴定将孩子落户至原告名下。在共同生活两年后,2015年春节前,被告向其父母坦白了两人已怀孕并准备结婚的事实,随后被告父母催促原告前往广州与被告见面。然而,因被告母亲反对两人婚姻,被告决定与原告分开。2016年3月,被告在原告找工作期间,带着孩子离开,去向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无果,期间有被告亲属通过微信联系原告,频繁发送女儿的照片和视频,暗示原告放弃争取抚养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原告目前在广州有稳定住所和工作,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请,由被告抚养非婚生子女。
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是否应予支持。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出生于2015年12月5日,尚不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不适宜抚养子女,亦未证明其抚养条件优于被告。因此,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无证据表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下,法院认为原告的抚养权变更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关于起诉争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均不得歧视或危害其权益。因此,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抚养权判定标准:
1. **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 **哺乳期后的子女**: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3. **已满10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对抚养权存在争议,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依据上述意见第五条。
4. **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予以准许。
综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定与婚生子女一致,主要依据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考量。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处理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