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向女方付300万元聘礼,分手后能否追回?
案情简介:恋爱期间,张某送李某钻戒及300多万现金
张某与李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因十分投缘, 张某一出手就送了李某一枚钻戒。清明节,张某打算带李某回老家扫墓,李某提出按照其家乡的习俗,未下聘礼订婚前,不能随便跟着张某回家扫墓,需要张某支付300万元的聘礼。于是,张某向李某转账300万元,李某跟随其回乡祭祖。
相识一个月后,双方就举办了订婚宴。之后,两人同居生活了大半年时间,却终因性格不合而分手。
张某向法院起诉称,现双方已无法履行婚约,要求李某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而李某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礼金,认为3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退还。
那么,张某向李某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李某应否返还?
法院判决:判令李某返还280万元
法院认为: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张某有权请求返还
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如转账金额为“52000”、“8888.88”,那么从数字寓意来看,男方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万是恋爱馈赠,女方不需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