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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驾驶撞人逃逸,保险公司能否免责?交强险赔偿争议终审判决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71

去年11月6日下午,安徽宿松县籍男子赵谷生骑电动车沿宁慈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江北庄桥街道换向器厂附近时,被一辆牌号为“浙BHN759”的轻型普通货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后被交警查获。经调查,该司机既无机动车驾驶证,又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赵谷生家属随后向肇事司机及车主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以及财产损失2000元。然而,为“浙BHN759”货车承保交强险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无证、醉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因此不需赔偿。

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垫付受害人接受抢救的必要费用,但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由于赵谷生家属未能提供医疗费用的相关单据,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并逃逸,而免除对事故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责任。江北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交强险是一种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其核心目的是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规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法院强调,除非受害人故意制造事故,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偿。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提到在无证或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排除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因此,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规定,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赵谷生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但因未提供医疗费单据,该部分请求被驳回;同时,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也被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确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赵谷生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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