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碰致乘客重伤 责任难分法院判决共同担责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2日,原告何某宝乘坐被告赖某树驾驶的云MG949号两轮摩托车,从腾冲驶往龙陵方向。当天13时许,车辆行至龙腾线K5+150米处时,与被告徐亮驾驶的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所有云N07032号货车会车。由于该路段正在进行扩建,右道无法通行,两车在狭窄路段强行会车,导致摩托车失控翻倒,原告何某宝因此倒地,造成腰椎骨折并最终截瘫。经鉴定,何某宝伤情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龙陵县交警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但因两车之间无刮擦痕迹,且路段特殊,最终认定无法划分双方责任。2008年4月16日,原告何某委托律师,将赖某树、徐亮以及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赖某树与徐亮在右道无法通行的情况下强行会车,是导致原告何某宝受伤的主要原因。尽管双方均主张对方应负全部责任,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告何某宝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也加重了损害后果。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赖某树与徐亮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何某宝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由于徐亮系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的职工,其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该公司负责。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令赖某树与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何某宝37万余元,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在其投保范围内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