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索赔因抚慰金争执,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算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时经常因为精神抚慰金而起争执,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计算呢?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9日,北京某区某公司的货车沿朝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撞倒了正横过马路的金女士,后因抢救治疗无效,赵女士于2004年5月20日不治身亡。
其间,北京某区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赵女士因未走人行横道线,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方驾驶员张某因避让不当,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2004年6月9日,赵女士的家属与该公司驾驶员未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日,公安交通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赵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遂将该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赵女士的死亡赔偿金297,340元、死者父母的扶养费167,100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88,320元、丧葬费11,080元、抢救与处理死者后事相关人员的住宿费6,74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后在审理中,四原告变更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分别为37,800元、73,600元。
被告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引起,死者是主要责任,故应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其若赔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再赔偿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另外,由于赵女士的父母不属于无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双方对其他赔偿达成一致。
针对被告的辩称,四原告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和当地公安部门证明,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父亲有多年心脏疾病史,其心脏功能ⅱ级(较重体力劳动时有症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公安部门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提供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母亲系无业人员,没有经济来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应该尽可能从物资上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被告抗辩应以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的理由,法院未予采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确定赔偿总数后由被告承担60%比例。
对于死者父母的扶养费,根据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足以认定其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属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8,900元。对死者母亲的扶养费,因其无工作,又无经济来源,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定。因该起死亡交通事故,给死者的家属精神遭受痛苦,被告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取决于以下几种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2、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同样适用于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