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未投交强险的车发生事故后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产生争议
2013年7月25日18时许,王璇驾驶甘me3191号小型越野客车载其男友王龙(第三人王向全之子)外出,车辆沿吴凤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8km处时,与李万华驾驶的甘m800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李万华受伤。2013年8月7日,交警认定王璇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万华无责任。事发后,李万华被送往庆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另查明,甘me3191号小型越野客车系王向全于2012年5月8日从恒茂公司处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车户登记在恒茂公司名下,恒茂公司为王向全的购车贷款提供担保,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向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脱保状态。现李万华要求王向全和恒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璇驾车致伤他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相应损失。恒茂公司虽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但该车已采用分期付款形式出售并交付购车方即王向全,恒茂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且车辆挂靠恒茂公司的目的并非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恒茂公司不应承担对李万华的赔偿责任。王向全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已脱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王向全作为肇事车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即王璇连带赔偿李万华损失。
律师说法: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已由分期付款形式出售因而导致车辆登记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车辆已经归实际所有人所有,故车辆实际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此情形下,车辆实际所有人与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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