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车牌不申报 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需担责?
丢失车牌不申报出事故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判决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判决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