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引发交通事故 单位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公车私用引发交通事故
2012年,商贸公司驾驶员刘某在获得领导批准后,驾驶单位车辆外出进行车辆维修。在途中,刘某因接朋友而与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因此事故产生损失共计110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已赔付商业险20万元及交强险12万元,刘某个人支付了4万元,剩余83万余元未获赔偿。宋某遂起诉要求商贸公司与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单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除依据一般原则外,还需综合考虑行为内容、发生的时间与地点、行为名义、受益人以及该行为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意志相关等因素。
本案中,刘某是在上班时间,因单位车辆出现故障,为保障单位利益而经领导批准外出修车。从外在表现来看,其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畴。尽管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刘某临时处理了个人事务,但该行为仍与职务活动存在内在联系,因此对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单位在内部管理上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对抗受害人请求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
律师说法:单位是否应承担公车私用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当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车从事与职务相关的活动时,即使在过程中涉及个人事务,只要该行为具有履行职务的外在表现或与职务行为存在内在联系,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负责。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应结合行为内容、时间地点、名义、受益人及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意志等因素综合分析。
在本案中,刘某因单位车辆故障,经领导同意外出修车,其行为虽在途中处理了个人事务,但整体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您遇到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指导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