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调解期限详解: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一、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于因交通事故致伤的情况,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致死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自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若期限内包含法定休假日,则以休假日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公安机关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在调解过程中,若当事人或代理人更换调解参加人,调解次数和时间应连续计算。如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将相应中断。若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未参加调解,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未经同意延期,调解期满后即自动终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及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若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事故简要案情及损失情况;(二)责任认定;(三)损害赔偿项目及金额;(四)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以下情况的交通事故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1)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或成因存在争议的;
(5)当事人无法自行移动车辆的;
(6)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固定物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不得私了,是因为这些行为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第(2)和第(3)项,对交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若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将纵容违法行为,违背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第(4)和第(5)项情形不得私了,是基于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第(6)和第(7)项情形不得私了,主要是因为事故涉及碰撞固定物,通常造成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为确保财产损失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赔偿,《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明确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