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割与骨灰下葬纠纷解决案例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19

周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后,其家属通过诉讼获得了60万元的赔偿款。然而,由于周先生的母亲李老太、妻子王女士及继女小玲对赔偿款的分割存在争议,导致周先生的后事未能妥善处理。近日,王女士和小玲依据法院判决,向虹口区法院申请办理周先生骨灰的下葬事宜。经过法院协调,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在清明节当天将周先生的骨灰下葬,并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赔偿款的分割。

2009年3月,周先生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母亲李老太作为原告向肇事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0余万元。王女士和小玲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她们也属于周先生的亲属,有权主张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女士与周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应视为周先生的配偶。小玲是王女士与前夫所生,自幼随母亲和周先生共同生活,与周先生以父女相称,具备抚养关系,因此也被认定为周先生的继女,均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周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60万元,其中肇事者应支付59万元,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判决生效后,李老太、王女士和小玲就赔偿款的分配产生分歧,因此该笔赔偿款一直由法院保管。

在处理周先生后事的过程中,其弟弟应李老太要求,为周先生购置了墓穴,并将骨灰寄存于瞑园。但这一过程并未与王女士和小玲沟通,导致她们于去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归还周先生的骨灰。她们提出,尊重李老太对墓穴的安排,但希望墓碑上能刻上她们的名字,并将墓穴证书更名为王女士和李老太共同持有。李老太和周先生的弟弟则表示可以接受这些意见,但希望同时协商解决赔偿款的分割问题。王女士和小玲则坚持不接受赔偿款问题的合并处理。

法院于去年11月作出判决,要求李老太、王女士和小玲共同将周先生的骨灰安葬于瞑园,并对墓碑进行相应修改,墓穴证书更名为王女士和李老太。然而,判决生效后,相关方未能履行义务,王女士和小玲遂于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在与被执行人周先生弟弟沟通后,了解到其愿意履行判决义务,但希望法院协助协调赔偿款的分割问题。王女士和小玲也表示,若赔偿款问题无法解决,宁愿继续将款项保留在法院。考虑到死者应在清明节前得到安葬,法院决定在执行阶段优先协调赔偿款的分割问题。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赔偿款中,周先生弟弟获得4万元,李老太获得18万元,王女士和小玲共同获得38万元;周先生的入葬时间定为今年4月5日;墓碑将重新刻制,新墓碑上刻有王女士和小玲的名字,相关费用由周先生弟弟与李老太各承担三分之一,王女士和小玲承担三分之二;墓穴证书更名为王女士。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