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如何界定?
2010年4月1日,于某驾驶车辆C前往外地送货。由于感到疲劳,于某将车辆交由同车的史某驾驶。然而,史某并无驾驶证,导致在途中与车辆D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与李某存在合作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仅以史某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还持有物流公司的经理证书,并与李某有合作协议,约定了运费的分成比例为四六分。车辆C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交强险,车辆D在保险公司B投保了交强险。于某因该事故遭受十五万元的损失,遂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案件尚未判决,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某应选择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为案由起诉五名被告。这种方式下,受害人可主张全部损失由被告承担,无需自行承担责任。若以雇佣关系起诉,则因于某存在过错,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现有情况,保险公司A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B作为D车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任赔偿,金额为12000元。李某因缺乏证据证明其与史某存在明确的合伙关系,故不承担责任。
史某与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于某的全部损失。理由是,物流公司与史某存在合作关系,且史某持有物流公司的经理证书,表明其在该公司的业务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职务行为。因此,物流公司应在受益范围内与史某共同承担责任。但需注意,史某仍是事故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个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