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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孩子在城市上学被撞身亡,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19

小李家住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为农村户口。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期间,他随父母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生活和学习。2010年9月,因升学需要,小李转学回到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中学继续就读。2011年6月,他参加完中考后,便从学校返回中和乡下探望奶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小李骑乘的摩托车被对向驶来的重型厢式货车撞倒,导致其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黄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随后,小李的家属将黄某、实际车主林某、挂靠经营的货运公司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小李的父母主张,他们离开老家外出务工近十年,原承包的田地也已转包他人,儿子一直随他们生活,无论是在广东还是南宁,居住地均属于城市范围,因此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小李的死亡赔偿金。然而,黄某、货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则认为,小李的户籍为农村居民,只有在城镇长期居住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小李仅为一名初中生,无稳定收入来源,因此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应依据其实际生活情况,包括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来确定,而非仅以户口性质为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其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情况除外。因此,若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即使其户籍为农村,也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法院最终核算,认定小李的死亡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共计30余万元。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小李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实际车主林某需赔偿剩余经济损失的70%;黄某与货运公司则对林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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