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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权扣留哪些车辆?扣留车辆上的货物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71

一、交警有权扣留的车辆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证据保全等原因,无法立即放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存在超载行为的;
(五)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车辆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在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及损失情况后,应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若当事人未能自行处理,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用于检验、鉴定外,不得擅自使用。检验、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对于存在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情况的车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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